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户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5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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