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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毛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户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50元,并承担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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