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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甲、王某某、党*乙申请执行左**、周某某、左*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党*甲、王某某、党*乙申请执行左**、周某某、左*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党*甲、王某某、党*乙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左*甲、周某某、左*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党某甲、王某某、党某乙支付案件款16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5元。现被执行人左*甲、周某某、左*乙现已向党某甲、王某某、党某乙支付案件款1600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45元。案件受理2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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