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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与弥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赵**、赵**与弥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赵**、赵**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赵**、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赵**、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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