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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与被告石*娟石高*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石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石某某、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蔡某某诉称,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案已经耀**法院判决处理,但原告给付被告彩礼40000元未做处理。在一、二审的庭审中已查明给付彩礼是第二被告收取。原告为娶妻负债累累至今未偿还,人财两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彩礼40000元。

被告石某某,石某某辩称,结婚前商议由原告给付40000元,用于归还石某某所欠外账,不是彩礼。原告分两次给付,每次给付20000元。一次石某某收取,另一次石某某收取后交给石某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蔡某某与石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3年1月15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10月14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婚前蔡某某,照当地风俗习惯将彩礼分两次给付*某某、石某某各人民币20000元,共计人民币40000元。

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某某村村委会证明原告家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贫困,2014年经村两委研究被确定为村贫困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2014)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某某村村委会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婚前按照风俗习惯支付被告礼金符合生活经验。被告对收取现金及数额无异议,但认为此款非彩礼,而是给被告还债。被告的辩解理由与风俗习惯不符,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父亲代女儿收受彩礼符合风俗习惯,应负共同的返还义务。原告虽然家庭经济困难,但鉴于给付彩礼后双方结婚共同生活一年有余,客观上实际消耗部分资金,不宜全部返还,故可酌情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石某某、被告石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蔡某某彩礼人民币20000元整。

如果被告石某某,石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石某某,被告石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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