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与被告孙某某、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袁*申请撤诉出自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袁*撤回对孙某某、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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