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牛*某、牛*甲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牛*某、牛*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