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了原告袁某某、陈某某诉被告杨*某、杨*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某、陈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袁某某、陈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某某、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剩余诉讼费321.5元由原告袁某某、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