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雷某某申请执行马*某、马*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马*某的银行存款18000元,另对二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周*执字第0007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