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司某某、司**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交纳,剩余诉讼费36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