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某某、李**、李*与何*某、张某某、何*甲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某某、李**、李*与何*某、张某某、何*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陈*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返还彩礼款13000元,承担诉讼费420元,执行费101元,共计13521元。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协议达成后一次性支付申请人10000元,余款3420元于2015年12月底一次付清。协议生效后,何某某依约给付了该款项,申请人领取了10000元,本院收取执行费101元。本次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初字第001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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