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某某与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某某诉曹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8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曹某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同时引用《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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