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案在审理原告付*甲、付*乙与被告张**、张*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付*甲、付*乙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以双方纠纷已私下调解处理为由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付*甲、付*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付*甲、付*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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