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魏某某、刘某某、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眉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6000元,受理费490元。合计6490元。本案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魏某某履行了案款6490元并承担了本案执行费。本案现执行清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8)眉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