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甲、安*乙诉被告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甲、安*乙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甲、安*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甲、安*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6.00元,减半收取1498.00元,由原告安*甲、安*乙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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