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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申请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永**民法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永*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由本院民二庭依职权移送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某某自动履行了本案全部案款人民币123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永**民法院生效的(2015)永*初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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