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高某某与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已生效的(2015)陇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闫某某返还高某某部分彩礼款1.3万元。闫某某在限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某某履行了案件执行款1.5万元,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已领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陇民初字第00734号调解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