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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白*甲、白*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白**、白*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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