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白**、白*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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