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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3月,经人介绍原告与被告认识。4月6日原被告订婚,双方约定男方以后为女方上门女婿,当时原告给被告彩礼钱30000元,11月30日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原告父亲又给被告父亲打了10000元彩礼钱。2011年12月2日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宴请亲朋好友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举行婚礼后不久被告便与原告避而不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原告与被告认识经人介绍,4月6日原被告订婚并约定男到女家,订婚当日,原告方给付被告方*礼款30000元,同年11月30日原告方又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给被告方转彩礼款10000元。2011年12月2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正月原被告同去西安打工,同年8月被告失去联系,后原告方多方找寻至今未果。

又查,被告方置办结婚家具及酒席等,花去彩礼款约1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在卷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登记结婚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被告方因缔结婚约而收取原告方的彩礼款,应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彩礼支出情况、双方同居生活时间及本地农村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返还,原告诉讼请求部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据此,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田某某彩礼款22000元。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两份,并预交上诉费300元,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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