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某某、黄某某诉被告卯*甲、卯*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1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黄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