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王**、王**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恢复执行刘某某申请执行与王**、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05)眉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院(2005)眉法执字第100-1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案款2300元,受理费345元,原执行费200元,现执行费50元,计2895元,白金戒指一枚。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王**自动向本院缴纳了3250元(包含白金戒指一枚折价款355元),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05)眉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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