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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许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6日按民间习俗举行婚礼,未办理过结婚登记。双方没有任何共同财产,未生育过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脾气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锁事发生争吵。原告为挽回双方感情,曾与被告于2014年5月一起到外地打工,在打工期间,被告不愿干活,靠原告打工收入养活。由于工资较低,两人无法生活,原告与被告协商回家,被告不同意,原告就一人回家。由于原、被告感情不和,长期分居,无法在一起生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22000.00元;金项链一条35克,金戒指一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许某某辩称,原、被告并未经常争吵,感情很好,结婚时原告给的金项链多少克不知道,金戒指是与原告一起买的有3克左右,礼钱是否退还由法庭判决。

在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一组证据:

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本院查明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该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6日以民间习俗举行婚礼,未办理过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支付被告家彩礼钱22000.00元、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双方以夫妻义务共同生活,因发生矛盾分居半年,原告于2015年5月4日诉至我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案件,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中,原告李某某和被告许某某未登记结婚,但已在一起同居生活,不符合彩礼返还的情形。原告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原告提出由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宏**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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