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某某与王**、谢某某、王*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吴某某与王**、谢某某、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千**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千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王**、谢某某、王*乙返还吴某某彩礼50000元,王*乙返还吴某某黄金镯子、黄金戒指、黄金耳钉、黄金吊坠各一个、手机一部,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35元由王**、谢某某、王*乙负担。因王**、谢某某、王*乙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间未履行,权利人吴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给付案件款和案件受理费共50735元。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王**、谢某某、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交纳执行费650元。后被执行人交来13283.95元,同时查明:1、被执行人王**、谢某某、王**在金融机构无存款;2、被执行人在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在工商部门无工商登记信息。执行到位的案款13283.95元,申请人已经领取。申请人再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千阳县人民法院(2014)千民初字第00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内容中除已履行13283.95元外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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