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我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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