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某某与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王*甲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由刘某某于2015年4月17日前返还王*甲礼金1500元、金戒指一枚、OPPO手机一部及部分衣物。申请人于2015年4月20日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案款1500元,财物金戒指一枚、OPPO手机一部及部分衣物,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清结,申请人已领取案款及衣物,本案已全部执行清结。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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