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兰*诉被告李*、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兰*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兰*在诉讼中,愿双方私下协商解决,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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