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某某申请执行李**、李*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民初字第006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0000元。讼讼费900元、执行费500元。于2015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甲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乙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查明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我院(2015)三执字第000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本裁定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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