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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诉杨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5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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