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王某某诉赵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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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刘*乙申请执行王*甲,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吴*某、吴*与韩某某、杨*某、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康某某与丁*某、丁*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陈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