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丁*甲,丁*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6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康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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