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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乙诉晁*甲、晁*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张*乙诉晁*甲、晁*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张*乙撤回对晁*甲、晁*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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