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张**、张*乙诉晁*甲、晁*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张*乙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张**、张*乙撤回对晁*甲、晁*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张**、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原告刘**,李**与被告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刘*乙申请执行王*甲,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康某某与丁*某、丁*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陈某某与杨某某,王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某与杨**、杨*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孙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郑**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孙某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郑**、郑*乙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某某等与郑某某等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诉梁*、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张*某与王*、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