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李*与被告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吴*某、吴*与韩某某、杨*某、杨*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某某与丁*某、丁*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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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甲刘*乙申请执行王*甲,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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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等与郑某某等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