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李**与被告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李*与被告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李*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