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某某等与郑某某等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某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郑某某、郑**因婚约财产纠纷,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向中国邮**有限公司永寿县豆家镇营业所及永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豆家信用社进行了查询,但被申请人郑某某、郑**在该处均无账户存在,无法予以保全。申请人孙某某、张某某遂以被申请人身份信息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对(2015)礼民保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申请人孙某某、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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