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梁*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原告刘**,李**与被告王**,王**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甲刘*乙申请执行王*甲,王*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张**、张*乙诉晁*甲、晁*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孙某某、张某某与被告郑某某、郑**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人孙某某、张某某与被申请人郑**、郑*乙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巨某某与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刘某某诉吴某、吴**、李*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张*婚约财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张*、张*某与王*、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某某、韩小*与被告陈某某、孔某某、陈小*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