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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梁*、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梁**、梁*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该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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