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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张*某与王*、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张*某与被告王*、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白**与被告王*其委托代理人买群英、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张*某诉称,2014年正月15原告张*与被告王*经人介绍订婚,约定婚礼83600元,订婚当日原告给付被告婚礼20000元及挂锁锁钱银元两枚。后原告在电话互通中发现原告张*与被告王*性格各异,无共同语言,为了以后双方的幸福,同年2月下旬原告托人向被告提出解除婚约,并返还所给的婚礼及两枚银元,被告不同意。故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婚礼20000元及银元两枚。

被告辩称

被告王*、王*某辩称,原告张*在订婚三天后就放下话要求退婚,对被告王*造成了一定的精神痛苦,只同意返还两枚银元,婚礼20000元不同意返还。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婚礼,是否应予支持。

经审理查明,2014年正月15原告张*与被告王*经人介绍订立婚约,约定婚礼83600元。订婚当日原告张*之父张*某给付被告王*之父王*某婚礼20000元,并给王*挂锁锁钱银元两枚。同年农历2月下旬原告托人向被告提出解除婚约,并返还两枚银元及婚礼20000元无果,同年5月20日原告向**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今后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所作出的一致意思表示,即婚姻预约。虽婚约即受当地群众认可,但婚约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一方要求解除婚约,可径行通知对方,无须征得对方同意。因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原告张*提出解除婚约,被告对原告按照农村习俗给付其彩礼20000元及挂锁锁钱银元两枚无异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王*某返还原告张*、张*某婚礼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王*、王*某返还原告张*、张*某银元两枚;

上述款项限判决生效后15日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300元,由被告王*、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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