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刘**、刘*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赵*申请执行刘**、刘*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千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一项判令刘**、刘*乙返还赵*彩礼人民币26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赵*负担1000元,刘**、刘*乙负担610元。因在限定期限内义务人未履行,赵*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立案执行以后,因二被执行人无能力履行而终结执行程序。现恢复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刘*乙之妻何**在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账户内有存款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乙之妻何**在千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账户存款2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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