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杨*某诉王*、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某诉被告王*、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杨*某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亦未讲明理由。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杨某某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庭审,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杨*、杨*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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