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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6月3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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