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6月3日9时开庭审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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