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返还冯*个人财产:呢子大衣一件、毛衣一件、靴子一双、拖鞋一双、布鞋两双。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在指定期间将冯*的个人财产交至法院,上述物品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长武民初字第0053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