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薛某某诉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薛某某诉被告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薛某某诉称,2013年11月经媒人介绍,原、被告分别为子*某甲和女郑**订婚,彩礼88000元、见面钱2000元、捐财钱10000元和金戒指一枚。同年腊月,原告同被告商量为儿女完婚时,才知被告女儿未达婚龄。被告说先举行婚礼,到龄后再领结婚证,借机又向原告索要针线钱800元及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金戒指一枚。腊月十三举行婚礼,又索取岁数钱10000元。原告虽按旧俗为儿子与被告女完婚,但完婚后被告女一直拒绝与原告子同房,只借机向原告子要钱,原告子与被告女无法结成合法夫妻,故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及借儿女婚姻索要的财物110800元,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金戒指两枚及手机一部。

被告辩称

被告郑某某辩称,原告所诉给子和被告女订婚时给付被告彩礼88000元、见面钱2000元、捐财钱10000元和金戒指一枚属实,其他被告并不知道。被告女和原告子已按农村习俗举行了婚礼,因此被告同意给原告返还彩礼30000元。

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等财物的请求是否合法,能否得到支持。

原、被告针对自己的主张,均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经媒人介绍,原告薛某某和被告郑*某分别为子*某甲和女郑**订婚,被告收受原告给付的彩礼88000元、见面钱2000元、捐财钱10000元和金戒指一枚。同年腊月十三,郑**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和薛**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2015年3月18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借儿女婚姻索要的财物110800元,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对、金戒指两枚及手机一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薛某某之子薛**与被告郑*某之女郑*甲于2013年11月订立婚约后,由于郑*甲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同薛**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按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酌情予以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见面钱、捐财钱和岁数钱,以及金首饰和手机等财物的请求,因无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薛某某彩礼人民币7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原、被告各负担6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