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朱某某诉被告赵**、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朱某某以将与被告私下协商为由,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朱某某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朱**、朱某某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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