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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白雪、白海峰婚约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甲、白*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24日,本院以(2014)武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王某某诉原审被告白*甲、白*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以原审被告白*甲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白*甲诉讼主体错误,原审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3)武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审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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