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甲、白*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武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3月24日,本院以(2014)武民监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在审理原审原告王某某诉原审被告白*甲、白*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审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5月19日以原审被告白*甲诉讼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白*甲诉讼主体错误,原审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2013)武民初字第00295号民事判决书;
二、准许原审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审原告王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