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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刘某某、杨*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刘某某、杨*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刘某某、杨*,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元,全部退还上诉人杨*某、刘某某、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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