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某、刘某某、杨*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刘某某、杨*,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荔县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018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大荔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5元,全部退还上诉人杨*某、刘某某、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