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翟**、陈*与周**、周**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陈*与被告周**、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翟**、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陈*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陈*撤回起诉。

案件收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翟**、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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