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翟**、陈*与被告周**、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翟**、陈*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翟**、陈*的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陈*撤回起诉。
案件收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翟**、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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