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边小*、贺**、边玉川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81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边小*、贺**、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边小*、贺**、边**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边小*、贺**、边**处执行回案款40518元,并已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