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边小*、贺**、边**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边小*、贺**、边玉川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3881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边小*、贺**、边**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边小*、贺**、边**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边小*、贺**、边**处执行回案款40518元,并已全部返还申请执行人杨**。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临民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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