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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刘**、张**与翟**、王**、翟**婚约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刘**、张**因与被申请人翟**、王**、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渭**一终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7月28日组织进行了公开听证,申请人张**、被申请人翟**参加听证,刘**、张**、王**、翟**未参加听证,未提交意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张**、刘**、张**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未认定u0026ldquo;三金u0026rdquo;在翟**处属事实认定错误,未判令被申请人返还u0026ldquo;三金u0026rdquo;显失公平;一、二审判决对申请人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无据、于**,适用法律错误,其请求主要包括返还见面礼、服装、玉手镯、手机及赔偿损失。主张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法定情形,应提起再审。听证中,申请人张**在辩论时提出申请人刘**已经死亡,但未提交刘**的死亡证明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翟**辩称:翟**离开申请人家时除所穿衣物外再没有拿任何东西,包括u0026ldquo;三金u0026rdquo;,u0026ldquo;三金u0026rdquo;依然在申请人家放着。春节前,翟**返回申请人家取东西时,房门已经加锁无法进入。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原审未认定u0026ldquo;三金u0026rdquo;在翟**处属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原审被申请人翟**、王**、翟**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翟**已将u0026ldquo;三金u0026rdquo;带至申请人家。翟**称其离家时并未带走,之后再返回时申请人已将房门加锁,其无法进入拿走u0026ldquo;三金u0026rdquo;。以上事实有婚礼光盘、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而申请人并不能证明翟**将u0026ldquo;三金u0026rdquo;带走,故原审对该事实认定正确。其关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关于原审判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于法无据、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经查,其向被申请人支付彩礼为28000元,但张**、翟**虽未办理结婚手续却已经同居生活,且被申请人也购置了约4000余元的嫁妆,原审判令返还24000合情合理。见面礼赠与符合当地礼尚往来的风俗习惯。服装、玉手镯及手机的请求已被张**放弃,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原审未判令返还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申请人提出对方骗婚要求赔偿的问题,因骗婚属犯罪行为,其未提供生效法律文书佐证,要求赔偿于法无据,故原审判决对其请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其关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张**、刘**、张**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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