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郝*与焦*、屈**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临渭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郝**、郝*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896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焦*、屈**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焦*、屈**未履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焦*、屈**于2015年9月2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郝**、郝*交款10960元;下余案款28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付10000元,2016年9月30日付18000元。协议后,二被执行人依约给付二申请执行人1096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临渭执字第01136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焦*、屈**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郝**、郝*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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