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张*、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单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张*某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单某某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单某某撤回对被告张*、张*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原告单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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