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史*全诉被告陈*、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史*全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史*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史*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史**、史*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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