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史**、史*全与陈*、陈**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史*全诉被告陈*、陈**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史*全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史**、史*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史*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史**、史*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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