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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诉被告韩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雷*诉被告韩某某、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张*、人民陪审员胡铁栓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韩某某、杨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8月1日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按照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谁知被告纯属以婚姻骗取大量钱财,未和原告同居生活。在家待不到三四天,就失踪不见人影,电话也联系不上,原告及亲友问其娘家人,也不知去向。综上所述,被告纯属以婚姻骗取财礼。故依据婚姻法的解释二第十条及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请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1000元;离娘钱2000元,衣物折价款5000元,嫁妆款1000元,平时礼物折款4200元,共计12200元,二被告亦必须返还,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

对此原告提供的证据为证人韩**的证言。

被告辩称

被告韩某某辩称,原告认为给付被告彩礼73200元不属实,实际只给付了58000元,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原告造成的,且原告多次对被告实施暴力,因此请求法院维护与被告的合法权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某的辩称意见与被告韩**相同。

被告韩某某、杨某某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雷*与被告韩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8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当时原告给付了被告彩礼款58000元,但未领取结婚证,且原告雷*与被告韩某某未同居生活,几天后被告韩某某便离开原告家,原告方多次劝其回家,但未能叫回。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等。另查明,被告韩某某的个人财产有:电脑一台、空调一个、冰箱一个,电动车一辆、茶几一个、被罩四个、床单四条、被子十床、太空被一床、毛毯一条、组合家具一套。审理中,被告对原告主张58000元彩礼款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雷*与被告韩某某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按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二被告对原告给付的彩礼款应适当返还。关于原告请求二被告返还离娘钱、衣物折价

嫁妆款、平时礼物折款,因其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对其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的个人财产归被告所有。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韩某某、杨某某返还原告雷*彩礼款52000元。

二、原告雷*返还被告韩某某电脑一台、空调一个、冰箱一个,电动车一辆、茶几一个、被罩四个、床单四条、被子十床、太空被一床、毛毯一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一、二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雷*承担500元,被告韩某某、杨某某承担1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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