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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孟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某某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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